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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闻控制的根据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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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8 15:30
 

  控制主要是以约束方式对一定对象进行的一种管理、监督和制约,目的在于维护和确保某种秩序的形成和延续,以达到控制者对控制对象预期的运转方式和目标指向。新闻控制就是控制者(主要有政府、政党、媒体外各种经济势力、媒体所有者等)对新闻传播媒体新闻获取方式、传播内容选择、传播方式运用的管理、约束与限制,因而它的实质就是控制新闻自由。

  那么,施行新闻控制的理由是什么?为什么会存在新闻控制现象?它的必要性、必然性在哪里?新闻传播业的发展为什么需要必要的控制?一个社会系统为什么要对新闻传播活动采取各种各样的约束和限制?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就是对新闻控制存在根据的分析,同时也是对新闻控制目的的解释。然而,有根据、有目的的行为,并不都是合理的行为,这在新闻控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认真考察新闻控制本身的合理性、控制的限度等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新闻控制的根据

  揭示新闻控制的根据,就是分析新闻控制存在的缘由,阐释新闻控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在一定意义上,是为新闻控制的合理性寻找理由。新闻传播业既是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又与社会大系统、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依相存,因此,考虑新闻控制的根据,应该从这些关系出发,从新闻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出发。

  首先,社会大系统运行的统一性,要求对作为子系统的新闻传播业进行必要的控制。“任何社会都要运用社会控制体系来推行统治阶级所确定的社会价值观,维系现存的社会秩序,使其达到预期的目标。”①因此,社会大系统对社会每一个子系统的控制就是必然的。况且,新闻传播业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神经系统、敏感部位,作为既有经济基础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特殊领域,在社会大系统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的运行秩序如何,对社会系统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对它的控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新闻传播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相互依赖性,特别是新闻传播业相对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的被支配性,决定了它受控制的必然性。相互依赖性是社会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基本关系,而相互依赖的内涵,就是相互支持和相互制约,即互相提供资源和互相索取资源。因此,在普遍意义上说,社会子系统之间都有相互控制的关系。然而,不同的社会子系统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有些子系统的地位与作用更根本一些、更基础一些、更重要一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作为上层建筑一个子系统的新闻传播业,其性质、功能必然受制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即使从产业的角度将新闻传播业看作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它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要受制于社会整体的经济基础,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子系统,新闻传播业更是受制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因此,“从各系统之间的关系看,新闻事业又往往要受到政治、经济系统的支配。由此,在新闻事业中出现社会控制,乃至于新闻事业成为某一阶段、政党或经济集团的工具,自是势所必然”,②这也使我们又一次感到我国著名新闻学家甘惜分先生当年把新闻界定为“报道或评述最新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的深刻。③

  再次,新闻传播业自身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新闻自由的合理运用与实现,要求必须进行一定的新闻控制。拥有一定的新闻自由是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新闻传播史证明,建立在天赋人权思想基础之上的传统新闻自由理念与实践,将新闻业看成与立法、司法、行政平行的“第四权力”的思想,尽管充满了召唤力,也确实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和影响,但那种“不加任何限制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了解别人的情况的做法,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④必然导致媒体权力的滥用,最终也必然造成新闻传播业的畸形发展,这正是20世纪初在西方新闻界上演过的一幕,也是社会责任理论得以产生的重要根源。因此,作一个全面的考虑,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判断:“没有自由的传播是不正常的,同样,传播如果失去适当的有益的控制也是不可想象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控制也就没有自由。”⑤

  二、新闻控制的限度

  当我们明白了新闻控制的必要性、必然性之后,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新闻控制自身的合理性问题、限度问题。如上所述,新闻控制是必要的、有根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控制都是合理的、正当的和应该的,有些控制本身可能就是不正当的、不应该的,⑥对这样的新闻控制就应该进行约束和限制,即对新闻控制也要进行必要的控制,这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新闻控制的限度问题。

  第一,新闻控制应该是有限度的控制。新闻控制,作为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一种支配、管理和“干

  涉”,应该也必须有其自身的限度或界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写道:思想自由是绝对的,不容干涉,但言论和新闻自由“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⑦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对新闻自由的控制是必要的,但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控制,超过一定的限度,新闻控制本身就会变成了不合理的。

  新闻控制的限度在哪里?即适度控制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控制?这确实是一个非常难回答的问题,我们只能作一些原则性的论述。新闻控制的实质是对新闻自由的控制,因此关于控制的限度问题,实质上考察的主要是新闻控制与新闻自由的关系问题。果真如此,新闻控制限度的理论含义就是:让新闻自由不要超出它不应超出的范围,防止新闻自由的滥用。因此,新闻控制的内在精神是保护新闻自由的实现,而不是要缩小新闻自由的正当范围。而且,构筑新闻自由边界范围的“篱笆”,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任何与法律相抵触的约束、限制、干涉都是不合理的控制,这就是现实的新闻控制限度的根本含义。可见,新闻控制的限度与新闻自由的范围在法律上是统一的,有什么样的新闻控制就有什么样的新闻自由。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的问题是:关于新闻自由(同时也是关于新闻控制)的法律规范本身也可能是不合理的,或包含着不合理的成份,既可能出现法律规定过宽从而放纵新闻自由,也可能出现法律规定过严从而限制了正当的新闻自由权利。因而作为学习者、研究者和实践者,既要以历史的态度看待新闻控制,同时也要以批判的眼光对待现实的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和方法,尽力使有关法律规定尽可能达到规律性与目的性的统一,亦即使法律规定既合乎社会实际、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又合乎人民的意愿、合乎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标。

  第二,防止新闻控制中的“欠度”与“过度”。如上所言,新闻控制是有限度的,当“限度”是合理的时候,新闻控制就是适度的,而当“限度”是不合理的时候就有可能出现“欠度控制”或“过度控制”的现象(低于合理限度的控制属于欠度控制,高于合理限度的控制属于过度控制,它们都是不适度的控制)。不适度的新闻控制都有可能导致新闻传播业的畸形发展,社会功能的非正常发挥。比如,政治控制的不适度,可能直接损害新闻自由的正常实现,要么滥用,要么缺乏应有的新闻自由;经济控制的不适度,可能使新闻传播活动成为赚钱的工具,成为经济逻辑的奴隶,也可能使新闻业失去运行的血液。而欠度控制容易导致混乱、失缺秩序;过度控制容易导致铁板一块、死水一潭。所以,两种现象都是应该极力避免的。

  第三,对新闻控制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和监督。所有的控制者都可以为自己的新闻控制方法找到某种合理的缘由和根据,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新闻控制都是应该的控制、善的控制,而从理论上说,只有应该的控制、善的控制,才是真正合理的、有根据的控制。合理、适度控制的重要性,在于要求人们必须对新闻控制的限度或者说合理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然而,这是一个非常实证化、技术化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展开详细的探讨,只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看法。

  首先,某种新闻控制的限度合理与否,关键要看这种控制是否符合新闻传播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真正的“应该”正是“是”的必然,“是”所要求的就是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应该”的要求。因而,只有那些有利于新闻传播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持续稳定发展的控制才是合理的控制;只有那些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符合新闻传播业运作规律的控制才是合理的控制;只有那些有利于新闻传播合理秩序的形成,而对失范行为又能够形成有效遏制和消除的控制才是合理的控制。

  其次,新闻控制的实质是对新闻自由的约束和限制,因此,一种控制是否合理,在最本质的层面上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新闻自由度的不断提高、新闻自由范围的不断扩大、新闻自由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是否有利于既有法律自由(新闻自由)的实现。同时,合理适度的新闻控制能够对滥用媒介权力、滥用新闻自由的现象做出限制。这里依赖的“应该”主要是制度化的控制方法,而非凭借主观意志可以随意更改的方法。

  再次,新闻传播业必定是整个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新闻控制的合理性,还要从宏观的社会层面上去评价,要看在某种控制下的新闻传播业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是否有利于人们对新闻需求的满足、知情权的实现。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点基金研究项目《新闻职业精神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3JB6001。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注释:

  ①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版),400、4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⑤黄旦:《新闻传播学》,87、90、85页,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③甘惜分:《新闻理论基础》,5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④项德生、郑保卫主编:《新闻学概论》,139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这样的例子在新闻史上实在是太多了,只要想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想想“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中国,读者就会一目了然。

  ⑦参见杨宇冠:《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附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10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新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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